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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发布人: 肖禹 来源: 河北日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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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石家庄市、承德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构建可持续脱贫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脱贫任务的9个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市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每年一次,每年年底开始,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一)平时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市扶贫开发重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各市党委、政府对照年度减贫计划,记录日常工作进展台账,按时间节点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集中考核。市级自评。各市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评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部门评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自评报告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各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及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特别是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对各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价。

(三)综合评价。考核小组汇总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有关市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平时考核(10分)。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结合年度开展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情况,重点考核各市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及其他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集中考核(30分)。考核内容包括:

⒈减贫成效。以“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标准,考核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县退出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⒉精准识别。以扶贫信息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覆盖率和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的准确率。

⒊精准帮扶。以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措施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驻村帮扶工作情况。

⒋社会保障。以政策性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医疗扶贫、社会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的落实成效。

⒌扶贫资金。以财政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为主要内容,考核各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成效。

(三)所属县(市、区)精准扶贫工作成效(60分)。将省级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市、区)精准扶贫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其中,所属贫困县分值占50分,非贫困县(市、区)分值占10分。

(四)调整指标(±5分)。考核扶贫开发工作创新和禁止作为事项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贫困识别覆盖率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作为对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部门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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