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各级干部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按照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坚定决心、更精准思路、更有力措施,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攻坚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全省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全省现行标准下211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到2017年年末,完成8个省级贫困县摘帽,676个贫困村、80万贫困人口脱贫;到2018年年末,完成10个国家级贫困县摘帽,564个贫困村、66万贫困人口脱贫;到2019年年末,完成10个国家级贫困县摘帽,538个贫困村、65万贫困人口脱贫;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
(三)基本原则。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四)强化精准识别。按照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筛查,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监测和调整。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把好新进、延续和退出关口。开展全面核查,按照逐级抽查、互不交叉和“双随机”抽取的原则,每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级抽查2%,市(地)抽查8%,县(市、区)抽查15%,及时纠偏,到2019年实现核查全覆盖。
(五)坚持精准施策。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做到致贫原因清、收入来源清、扶贫对策清、脱贫目标清、帮扶责任清。按照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的要求,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教育支持、医疗救助、易地搬迁等措施实现脱贫150万人左右,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六)实现科学退出。制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办法。贫困县退出,由市(地)审核,省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村退出,由乡(镇)初审,县审核,市(地)审定,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户退出,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乡(镇)审核,县审批,省、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退出实行公示制度。强化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退出的县、村、户进行评估。贫困县摘帽后,在攻坚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后,给予扶贫政策延续。
三、大力发展产业增收脱贫
(七)发展县域特色主导产业。围绕创新发展实施“五大规划”和“龙江丝路带”,制定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县域主导产业发展和专业市场建设。着力发展一批带动脱贫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特色市场,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鼓励贫困村招商企业入驻园区,县级财政给予贫困村同等税收额度扶持,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
(八)实施“一村一品”产业行动。因地制宜制定贫困村发展规划。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支持贫困村“一村一品”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发展一批“两牛一猪”、禽类等特色养殖基地,发展一批食用菌、蔬菜等绿色有机特色种植业基地,发展一批“互联网+农村淘宝网店”等新兴业态,发展一批红色游、边境游和民俗游等特色旅游业。鼓励贫困户以扶贫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和带地入社等形式参与合作经营,获得更多的产业收益。
(九)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发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优势,鼓励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带动脱贫,对带动100户以上贫困户带地入社的合作社,给予200万元资金折股入社支持。鼓励支持贫困村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不低于农机装备规模20%的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对带动能力达到100户以上或整乡整村带动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各类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经营主体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享受金融低息再贷款政策。
(十)建立产业资产收益机制。财政资金投入贫困村建成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自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项目区域内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是主要受益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将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特别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
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四、大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
(十一)引导劳务输出转移就业。统筹人社、教育、农委、科技、工会、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集中开展实用技术和致富带头人等培训,增强就业创业本领,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培训免除食宿和交通费用。开展“百社千企万人”就业行动,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空间。对长期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对在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依托城镇化带动转移就业。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进城就业。城镇公共服务岗位、企业用工等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人口的扶贫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就业岗前培训给予资金补贴。在城镇就业的农村贫困人口,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地广人稀的自然村(屯)撤并,向小城镇和中心村聚集。
(十三)结合生态保护转移就业。加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坡耕地综合治理、水生态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支持力度,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贫困户,根据需要实施“以粮济贫”。支持山区、半山区贫困户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下经济,鼓励退耕还草的贫困户发展畜牧业。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鼓励深山区贫困人口易地搬迁,转移到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较好,公共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就业。优先保证贫困地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脱贫
(十四)加强交通、水利、电力建设。推动连接贫困地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县城通二级(含)以上等级公路,乡(镇)和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常住户籍人口300人以上自然村(屯)通硬化路,行政村通班车率100%。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高工程,全面解决贫困家庭饮水安全和饮水困难问题。对贫困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优先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开展“五小水利”工程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节水灌溉。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农田除涝、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及抗旱应急备用水源等工程,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加强贫困县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地质灾害防御防治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贫困县农网改造升级,实现贫困村动力电村村通。优先支持贫困村风力、光伏发电设施并网。
(十五)加快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制定贫困地区危房改造计划,提高贫困户补助标准,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全面消除贫困户危房。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工代赈等改善生态性资金,优先支持贫困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以整村推进为平台,支持贫困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改厕、村庄绿化美化,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财政支持贫困村建设的微小型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十六)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倾斜。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全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继续实施第二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贫困家庭中小学生给予就餐补贴,对贫困家庭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制定市(地)、县(市、区)优质普通高中面向区域内贫困家庭学生招生倾斜政策。加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制定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特岗计划和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对参加中高职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补助。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扩大省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配额。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离校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提供就业支持。全面落实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十七)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坚持扶贫先扶志,广泛开展“弘扬核心价值观传承龙江优秀精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汇聚向上向善强大力量,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深化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树立正确婚育观、殡葬观,改变“猫冬”和“等靠”等不良习惯。实施文化惠民扶贫项目,全面完成贫困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体育健身设施和宽带入村建设,实现贫困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和互联网全覆盖,贫困县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俗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广泛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各类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贫困群众开放。
六、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
(十八)实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脱贫。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实现贫困地区全覆盖。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建立省、市、县、乡医院结对帮扶机制。完成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推进医疗服务向贫困村延伸。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十九)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综合性救助,解决贫困户吃、住、学、医等困难,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尽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提高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救助水平。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七、强化政策保障促进脱贫
(二十一)加大财政扶贫投入。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扶贫资金和我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从2016年起,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的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支持贫困县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取消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
(二十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采取过桥贷款的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建立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中心,统筹承接扶贫开发项目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开展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和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扶贫再贷款规模,重点扶持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对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减半执行。
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功能,加大贫困地区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鼓励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贫困地区农民创业按时还贷的返还担保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县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农产品价格保险。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个人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二十三)完善用地政策。调整完善贫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贫困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安排、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助资金分配,优先保障贫困县和贫困村建设需要。贫困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二十四)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制定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支持革命老区村小型公益项目建设及产业发展。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落实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职业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建立完善片区联系协调机制,加快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
(二十五)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力度,加快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革命老区长期扎根,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强农惠农政策和农业补贴项目向创业农民倾斜,健全农民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贫困农民创业。
八、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六)落实领导责任。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决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承接具体项目,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把重点调整到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上。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市(地)和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向省委、省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并每年专题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向所在市(地)委、政府(行署)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并每年专题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乡(镇)和村按要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和有关要求承担扶贫开发责任,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任务进展情况。
(二十七)加强领导力量。越是进行脱贫攻坚战,越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选好配强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统筹全省干部资源,把优秀干部选用到贫困县党政正职岗位。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不离岗。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选派厅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扶贫开发任务重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机构要单独设置。有贫困村的乡(镇)必须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建立省级脱贫统计监测中心,加强农村贫困状况统计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
(二十八)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大抓乡促村工作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担当。突出乡(镇)在脱贫攻坚中的推动作用,抓好政策衔接和组织落实。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和机制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把贫困村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精准选配第一书记,选优配强村级党组织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健全基层组织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级组织权力运行,全面推进党务村务公开,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十九)健全帮扶机制。强化省、市领导联县,部门包村,党员干部包户的定点扶贫机制。县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建驻村工作队,选强配齐驻村工作队员,实现帮扶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全覆盖,确保落实扶贫责任。制定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工作队员考核评价办法,重点培养使用在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强化贫困地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发挥好“10·17”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加强脱贫攻坚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制定贫困县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贫困县约束机制,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结合市(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采取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专项测评、年度考核个别谈话了解等方式,对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利的部门和地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充分运用纪检、巡视、审计、信访以及贫困县年度考核专项测评等方面工作成果,拓宽发现问题渠道,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市(地)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照组织程序追责。依法抓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健全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和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审计和稽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抓好脱贫攻坚,杜绝搞“数字脱贫”及“造盆景”等弄虚作假现象。
扶贫开发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全省人民福祉,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全省上下要把扶贫开发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凝心聚力,精准发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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