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你省《关于将宿迁市列为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的请示》(苏扶〔2014〕6号)收悉。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苏省宿迁扶贫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坚持超前探索、重点突破、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原则,针对扶贫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改革试验并力争突破,推进扶贫事业全面发展。
二、试验区参照执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扶贫改革试验区的意见》(国开发〔2013〕1号)有关工作制度和要求。支持江苏省宿迁扶贫改革试验区结合自身特点,在扶贫工作考核、精准扶贫、干部驻村帮扶、扶贫资金管理、金融扶贫、社会参与扶贫、统筹城乡扶贫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请江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试验区建设。试验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是试验区建设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试验区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认真做好试验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
四、建立工作报告和督查制度。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国务院扶贫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扶贫办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和督查,加强信息交流,确保试验区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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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
2015年4月8日